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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支持海南贸易港建设,近日,海南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下发通知,明确了海南贸易港有关
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,是指以海南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%以上的企业。所称实质性运营,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贸易港,并对企业生产经营、人员、账务、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。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,不得享受优惠。
对构设在海南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,仅就其设在海南贸易港的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,适用15%税率;对构设在海南贸易港以外的企业,仅就其设在海南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,适用15%税率。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执行。
二是对在海南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;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%(含)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,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;被投资国(地区)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%。
三是对在海南贸易港设立的企业,新购置(含自建、自行开发)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(含)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;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,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可以缩短折旧、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、摊销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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